温县陈氏太极拳小架陈伯祥拳术研究会章程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2-24 17: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陈氏太极拳小架陈伯祥拳术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挖掘、整理、研究、推广陈氏太极拳小架,传承和发展陈伯祥拳术的民间学术团体,非营利性单位。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太极拳工作者和太极拳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太极拳事业;继承和发扬陈氏太极拳小架陈伯祥拳术,丰富、挖掘太极拳文化渊源、套路和理论;努力促进太极拳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扩大陈氏太极拳小架对外交流,为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第四条  陈氏太极拳小架陈伯祥拳术研究会的主管单位是温县体育局,接受温县体育局、温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陈家沟六组陈春生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挖掘、整理、研究、推广独具特色的陈伯祥拳术体系,并积极发展,壮大本会。
 
第七条  努力提高太极拳运动理论和技术水平,培养优秀后备人才。
 
第八条  积极参与太极拳交流大赛,增进友谊,切磋技艺,共同提高。
 
第九条  承办县体育局,县武协委托的有关陈氏太极拳小架的各种武术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人为陈伯祥拳术传人,并愿意为本会传承、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二条 凡承认陈氏太极拳小架陈伯祥拳术研究会章程的各级太极拳团体,高等院校及其具有合法地位的太极拳社团组织,并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 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吸收符合条件的外籍和境外人士作为本会的个人会员,但须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在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四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师承人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时,优先取得本会拥有和掌握的最新信息资料;
3、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4、有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
 
1、可优先获得1名(单位会员负责人)理事提名权和被选举权;
2、可优先参加本会活动;
3、可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服务;
4、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相关的培训班或其他行业性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一)尊师敬业,严格师承;
 
(二)以继承和发扬陈伯祥大师崇高武德及其所传陈氏太极拳小架为己任;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六)按期缴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规定参加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增补)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确需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分支、代表或实体机构,但须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方可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可用于本会聘用专业及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办公设施及用品的费用和编辑印发刊物资料的费用,奖励表彰先进会员或优秀成员支出等合理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


郑州陈氏太极拳小架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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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教练:贾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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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陈氏太极拳小架学堂主教练贾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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